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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,离婚时怎么分?

来源:吉屋网   发布时间:2018-11-11 16:02:40

法律知识要点:购房时能一次性付清全部款的毕竟是少数人,大多数人购房时只能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进行。但是,对于这种婚前按揭购房,登记在一方名下,婚后夫妻双方又共同参与还贷的情况下,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,如果双方离婚时该怎么分割?面对这种复杂的财产状况,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。


根据*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第十条的规定,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*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*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

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*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
从上述法律条文的内容来看,该房产应当是既不完全属于婚前一方的财产,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而是一种财产混合体,小编认为该法律条文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进行解读:

一、不考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,允许双方自行协商处理。协商处理双方在离婚时的首选,这种情况下是无论是夫妻共同财产,还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,都是允许通过协议的方式就财产的归属做出约定。

二、必须是一方婚前就已经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*款并在银行贷款。这一点是时间上的要求,如果不具备这个时间点的,则不能适用该法律条文进行处理,例如婚后购买,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,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另外一点还要注意的是,婚前就已经签订了房屋的买卖合同,不是以取得房产证为准的,很多人误以为是取得房产证为准,这是很大的误解。

三、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是从结婚登记到离婚时处理财产的这段期间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,是哪一方的收入偿还的在所不问,只要是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就可以,如果实行了夫妻分别财产制或者对该房屋的还贷有特别约定的,则这种情形就不适用该法律条文的规定。

四、分割的不是房屋,而是共同还贷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。很多人习惯性表达是离婚时房屋怎么分,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。因为不能协商的情况下,法院一般是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并不是房屋,而是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,。

五、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这里用的是“可以”二字,这意味着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是常态,特别情况下也可以判决归另一方。例如,婚姻法第四十二条、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,离婚时一方经济困难的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,其中没有住房的属于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,如果男方经济条件好,有两套或以上的住房的,法院判决该房归非产权登记一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。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并不是绝对的。


还贷部分和对应的增值部分到底怎么计算?这是很多人的疑问了,实务中计算方法也是五花八门的,就连法院的判决中算法也都各有不同,但不论怎么算对总体结果差别并不大,下面小编就来举例说明一个在实务中*常用的计算方法。

例如:房价总额150万元,*款三成45万元,贷款105万元,贷款期限是20年共240个月,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4.9%,则利息总额是599199元,采用等额本息则月均还款是6871.66元,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共60个月,离婚时双方确认房屋价值600万元。这些数据信息是分割时计算分割价值的基础,产权登记一方要向法院提供,如果没有提供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,另一方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。根据这些信息,需要计算出以下的事项:

1、购房时房屋的总价值:房价总额150万元+利息总额59.9199万元=209.9199万元。2、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价值:6871.66元/月×60个月=41.2996万元。

3、婚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比例:41.2996万元÷209.9199万元×100%=19.67%。

4、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价值:600万元×19.67%=118.02万元。

这118.02万元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部分,分割时可以根据具体的比例来确定,如果各五五分、四六分等,乘以相应的比例即可。这里需要注意的是,离婚时房屋的价值首先由双方协商作价,如果没有协商一致的,则要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来确定价值。


为了更好的理解婚前购房,婚后共同参与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分割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,现在律小编分享一个相关的案例供大家参考。

案情简介:原告与被告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2017年3月28日经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。在原来起诉的离婚诉讼中,原告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。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要求对位于某区164号房产的婚后按揭及增值部分进行依法分割。为此,严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:要求分割位于某区164号房产的婚后按揭及增值部分,原告应分得的金额为200000元。诉讼中,原告确认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自2008年4月21日起算,并变更诉请金额为136427.878元。蒲某未作答辩,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判决书、不动产查档证明,并向法院申请调取涉案房屋的《房地产转让合同》、《购房借款合同》、银行还款流水明细,宁波忠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涉案房产2017年4月份市场价进行评估并出具了《估价报告书》。

查明事实:原告严某与被告蒲某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于2017年3月28日经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,该判决于2017年4月20日生效。被告蒲某于2007年11月21日购进位于某区164号房产,并以前述房屋为抵押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签订了《购房借款合同》,抵押期限为2008年1月16日至2018年2月16日,贷款金额为100000元,应还贷款利息总额为25925.20元。自2008年4月21日至2017年4月20日,原、被告婚后还贷本息总额为113319.72元。涉案房屋购买时房价为350000元,经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2017年4月的市场价为723700元。原告为本案鉴定支出鉴定费用2490元,并自愿承担其中一半费用。

判决要点:法院认为,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*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*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经计算,该补偿数额为109134.78元[113379.89÷(350000+25925.20)×723700÷2],故法院对原告诉请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,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。据此,法院判决如下: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严某109134.78元。

律小编说案:现在来解读一下这个案例中的各个数据,350000元是购房价,25925.20元是贷款100000应付总利息,所以350000元+25925.20元是购房时房屋的总价值。113379.89元原、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总额。723700元是经过评估双方离婚时房屋的现价值。数字2实际上是指各分50%。所以经过计算,被告应补偿原告的金额是109134.78元。这一算法和上述的举例是完全一致的,这种算法也是*简单合理的算法。当然在实务中也有其中的算法,但总体结果差别不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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